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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5日 点击数:1570

    

 

广东拓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江洲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楚彬、潮州市广源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拓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潮州市广源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江洲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款项1万元及该款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江洲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0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