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sspt |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0日 | 点击数:178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永汉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审原告许水汉与被告潮州市永汉陶瓷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许水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水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