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sspt |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8日 | 点击数:391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
本院审理原告陈荣佳与被告余如桐、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荣佳货款63138元及逾期付款 损失(以 6313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10月10日至还款之日按 2024年10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30%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 10 日内付还原告陈荣佳保全申请费 651 元; 三、驳回原告陈荣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