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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sspt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点击数:1857

         

         

潮州市嘉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华能液化气管道供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嘉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潮州市嘉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华能液化气管道供气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及该款自202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潮州市嘉泰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华能液化气管道供气有限公司支付的财产保全费15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潮州市嘉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市华能液化气管道供气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