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4日 | 点击数:217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岳鑫: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告潮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岳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原潮州市建材贸易公司于1996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的租赁期限自1996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共20年,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部分无效;二、被告潮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岳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潮州市开元路尾南一幢的办公场地一层沿街铺面共11间及地下室腾退交还原告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驳回原告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600元,由被告潮州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岳鑫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预交的受理费27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