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 点击数:9429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如桐:
本院受理原告陈喜标诉被告余如桐、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就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4月13日下午3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0一八年一月八日
(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n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