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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点击数:63938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商事案件,为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三、本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四、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包括:

1、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步港澳台的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五、外国当事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

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2、外国当事人的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当事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事人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当事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事人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为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

六、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本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本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七、当事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交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 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九、在参阅本须知的同时,请一并参阅本院《民事诉讼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