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 点击数:64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素贞、潮州市金桦斯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立中与被告吴泽娜、第三人胡素贞、潮州市金桦斯服饰有限公司、颜锦锋、谭小丽、许瑞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5102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立中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