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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调解:帮助劳动者找到有效的救济途径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点击数:472

2023年8月,陈某在某食品公司旁边的一处建筑工地修建厂房时,不慎摔倒致使肋骨骨折,后被同工地的其他工友发现并送往医院。2023年10月,陈某以在某食品公司旁施工时受伤为由,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交病历资料、某食品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两名工友的证言、其妻子徐某接收转账的微信支付记录等材料。某区人社局收到陈某申请后,通知其补充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陈某提交书面说明,称因为某食品公司不配合,故无法提供其他证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某区人社局以陈某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陈某对某区人社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遂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

全过程调解,全方位说理

湘桥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展审查,承办法官林丽如发现该案中陈某提供证据:两名工友证言仅陈述他们是“周老板”的员工,在某食品公司旁的工地施工,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陈某及其工友所说的“周老板”,且该食品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建筑施工。综上,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是某食品公司的员工,通过工伤认定这一方式可能无法实现维权目的。

林法官认为:法律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特别是在办理涉劳动者劳动过程受伤的案件中,损害的不仅是工人的身体健康,还有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不满和委屈,如何让劳动者合法维权?如果只是简单地告知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那劳动者的诉讼体验感何在?

随后,林法官与陈某多次进行沟通,陈某情绪激动,认为自己受伤后迟迟得不到合理赔偿。林法官先安抚陈某平复情绪,向陈某逐条梳理其证据上的不足,分析通过认定工伤这一途径维权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再从其切身利益出发,围绕如何以最实际、最有效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给予陈某专业的法律指导。考虑到陈某举证能力及法律知识有限,林法官通过其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和病历资料,建议其可以通过查询微信转账方的实名信息或者通过查清楚为其垫付医药费的“周老板”的身份来确定可以主张赔偿的对象,进而通过民事途径依法维权,同时提醒陈某其工作的建筑工地上施工人员流动性强,要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在林法官耐心细致地分析下,陈某的情绪慢慢平复,维权思路也逐渐清晰……

开庭前,林法官接到陈某代理律师打来电话表示:陈某将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同意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劳动节法官提醒

实践中,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寻求救济时,常常面临难以确定责任主体、难以完成举证责任等问题。

湘桥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注意“三个及时”一是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若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则要及时保留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招聘时“登记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二是及时对工伤事实进行取证,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三是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卢伊悦  郭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