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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9日 点击数:513

       

蔡银毓:

本院审理原告黄梅与被告蔡银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银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梅款项11377元。二、驳回原告黄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黄梅负担48元,被告蔡银毓负担136元。原告黄梅同意垫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蔡银毓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黄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