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 | 点击数:128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和尔隆鞋厂: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天塑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和尔隆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11日15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四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