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an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 | 点击数:366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建佳建筑审图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郑坤发诉被告潮州市建佳建筑审图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建佳建筑审图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坤发劳动报酬4740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6元,由被告潮州市建佳建筑审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郑坤发预交的本案受理费98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