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2日 | 点击数:199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苏晓东:
本院审理原告蔡秋泓与被告苏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苏晓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秋泓借款本金24320.41元并支付利息[以24320.4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1年5月16日(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驳回原告蔡秋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苏晓东负担。原告蔡秋泓同意垫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苏晓东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蔡秋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