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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5日 点击数:3792

    

潮州市医药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绿友与被告陈惠卿、李静辉、张晓钹、

张雄、第三人潮州市医药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惠卿、李静辉、张晓钹、张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继续履行原告李绿友与张镇森于1998年2月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协助原告李绿友办理位于潮州市下西平路南池仔内203/23房(二层)(《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粤房字第3955579号)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二、原告李绿友自行承担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费用案件受理1326元,由李绿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