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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坑排污有毒废水 法必不容!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5日 点击数:3833

今天是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近期,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司法之力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助力美丽潮州建设。

邓某系潮州市湘桥区一表业配件厂的经营者,自2021年4月起,在位于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的一厂房内进行不锈钢表扣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该加工厂未经过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将表扣加工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内的废水收集池进行储存,后通过水管将废水排放至厂外无防渗漏措施的大坑内存贮,最后以渗坑方式排放废水。

2023年7月,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加工厂进行查处,并对上述废水收集池以及厂外渗坑进行抽样监测。经检测,收集池废水采样点含总铬6.30mg/L,超过标准限值3倍;渗坑废水采样点含总铬4.27 mg/L。后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图为:厂外排污现场图)

湘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判决查封的22台滚筒机、电闸、抽水泵等机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防止该加工厂重启排放有毒废水,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伤害。

法官提醒:

生产经营者通过渗坑排污方式,将未经处理或经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液排入地下水,将会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的伤害。为追求眼前经济利益,置生态环境保护和饮水安全于不顾,最终害人害己!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以案为镜,切实提高环保法治意识,珍惜和保护水资源,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郭佳佳 黄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