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5日 | 点击数:5345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潮雄:
本院审理原告周海与被告蔡潮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潮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周海货款38000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2023年2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蔡潮雄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周海预交的受理费7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