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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0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2日 点击数:3496

         

        

沈颂华

本院受理原告蔡乐键诉被告沈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35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颂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蔡乐键借款15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沈颂华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蔡乐键预交,原告蔡乐键表示同意垫付,被告沈颂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还原告蔡乐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二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