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1日 | 点击数:439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湘:
本院审理原告吴泽楦与被告邓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邓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泽楦借款33251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由被告邓湘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吴泽楦预交,原告吴泽楦同意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邓湘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吴泽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