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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点击数:4889

    

陈烁玲

本院受理原告许先霖与被告陈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烁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许先霖借款9600元及该款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陈烁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许先霖借款5.5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许先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许先霖负担10元,陈烁玲负担1416元。陈烁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1416元交纳本院。许先霖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3元,抵除应负担的受理费10元,余款1416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