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 点击数:457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佩君:
本院审理原告郑海权诉被告陈亿忠、陈俊妙、第三人陈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30天)、传票、证据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并于2024年5月8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