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5日 | 点击数:564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钰川: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与被告刘钰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钰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732.75元、利息2594.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54.7元,分期手续费1350.99元(暂计至2023年2月7日,自2023年2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9732.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刘钰川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城区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