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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行初67号被告饶平县公安局的二审答辩状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xingzhengting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1日 点击数:8024

         

 

         

 

高月明:

本院审理原告王浩文诉被告饶平县公安局、饶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高月明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案号列:(2023)粤5102行初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饶平县公安局的二审答辩状。你应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二审答辩状等,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