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3日 | 点击数:863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稿)
郭伟斌:
本院审理原告彭跃新诉被告郭伟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伟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彭跃新劳务款11306.5元;驳回原告彭跃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彭跃新负担64元、被告郭伟斌负担19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彭跃新多预交的受理费1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