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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点击数:8990

         

        

陈森波、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森波、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04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森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8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5元,由被告陈森波负担。被告陈森波应负担的受理费119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广东千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195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二二十九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