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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点击数:9050

         

        

福建旺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金道达高速公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旺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01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旺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应对潮州市汕汾(铁铺)服务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东金道达高速公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暂计至2023年9月5日的款项21707488.98元(包括:承包费400000元;场地占用费11170000元;承包费及场地占用费逾期违约金354537.81元;管理费2679452.05元;管理费逾期违约金158044.46元;房产税478804.78元;房产税逾期违约金24923.25元;提前终止违约金500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441726.63元;)承担连带清偿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广东金道达高速公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626元,由原告广东金道达高速公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9元,被告福建旺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0337元。原告广东金道达高速公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89元已向本院预交,被告福建旺禧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5033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广东金道达高速公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50337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其指定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二二十九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