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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8日 点击数:9286

       

 

苏荣宾: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苏荣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荣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卡号:6222300028934795)透支款本金40628.69元、利息13415元(暂计至2023年1月1日,自2023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二、被告苏荣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信用卡(卡号:5502130015550277)透支款本金9387.55元、利息3708.97元(暂计至2023年1月1日,自2023年1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另计)。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被告苏荣宾负担。被告苏荣宾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7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