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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点击数:9879

       

 

广东嘉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周健浩与被告周焕昭、第三人广东嘉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焕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周健浩货款4273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7月10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23年7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7710元,由被告周焕昭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周健浩预交的受理费771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