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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5102行初145号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an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点击数:9783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永继鞋材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汪凯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潮州市潮安区永盛隆鞋厂骊塘分工场、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永继鞋材加工厂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5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