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3日 | 点击数:1003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子翰:
本院审理原告林梓璇与被告刘子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子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梓璇借款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子翰负担,原告林梓璇同意垫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刘子翰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林梓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