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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点击数:10214

        

郑壮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郑壮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0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壮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卡号为6222300448135296的信用卡计至2023年1月23日的透支借款本金35926.70元、利息6150.33元(自2023年1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另计);二、被告郑壮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卡号为6258600049962726的信用卡计至2023年2月1日的透支借款本金47970.71元、违约金1768.81元、利息2416.14元(自2023年2月2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另计)。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被告郑壮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已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被告郑壮斌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5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