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 点击数:1125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振源、李湘群: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源、李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振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99.96元及应计利息23806.36元(自2023年7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桥东农信(2009)借字第00031号《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二、被告李振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10.49元及应计利息91863.94元(自2023年7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桥东农信(2010)借字第00021号《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三、被告李振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利息25414.88元;四、被告李湘群对被告李振源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64元,由被告李振源、李湘群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2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