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 点击数:1189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月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浩文诉被告饶平县公安局、饶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高月明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案号列:(2023)粤5102行初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浩文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浩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 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