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3日 | 点击数:1273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小华: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丁卫强、周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7150.45元、利息(含罚息)4673.30元(利息及罚息计至2022年8月4日,自2022年8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编号CZXQLD2020010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二、被告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支付的律师费440元;三、被告丁卫强、周小华应对被告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2元,由被告潮州市先佳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丁卫强、周小华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受理费90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