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0日 | 点击数:1085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泽俊: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吴泽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510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吴泽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14359.05元及利息2310.63元、罚息10783.40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2年12月9日,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二、被告吴泽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支付的律师费用1229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华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96元,由被告吴泽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预交的受理费489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