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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点击数:3279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向本院申请再审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申请再审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衔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三、申请再审必须提供以下的材料:

() 再审申请书,内容包括: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的具体要求、具体事项和理由。

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5.再审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6.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 能证实申诉的事实、理由的有关证据。

()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四、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立案审查或予以驳回的,没有新的理由依据,不应重复向本院申请再审,须向本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