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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7日 点击数:65258

一、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诉讼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服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民事、行政赔偿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行政案件被告无权提起反诉。

(十一)当事人有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
十二)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的义务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
)必须遵守法庭规则:

1、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 起立。

2、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