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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驾车上路应按法律规定投保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yanjiushi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1日 点击数:18327

日前,湘桥法院审结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3月14日,谢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小型轿车,变更车道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丁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丁某受伤住院治疗,并造成丁某各项损失合共40964.63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谢某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谢某是投保义务人也是侵权人,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丁某的全部损失,应由谢某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孙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