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 点击数:332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家港保税区得英达利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得英达利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赵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得英达利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4443.2元以及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赵玉兴应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116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得英达利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赵玉兴连带负担,受理费原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558元,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得英达利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赵玉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