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9日 | 点击数:351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伟炫、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对原告胡国俊诉被告刘伟炫、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粤51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51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中“刘炜炫”补正为“刘伟炫”。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