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8日 | 点击数:330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细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诉被告陈细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细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卡号6259980057144097的信用卡本金34988.84元、利息5483.6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63.92元(应计利息计至2019年9月24日止,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4988.84元按日万分之五另计)。本案受理费862元,由被告陈细妹负担,受理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潮安支行已预交,被告陈细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