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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0日 点击数:3689

  

吴树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焕兴与被告吴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51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树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焕兴借款97000元;二、被告吴树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焕兴借款97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2020年10月15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陈焕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原告陈焕兴负担24元,被告吴树青负担2275元。原告陈焕兴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吴树青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