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0日 | 点击数:418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潮安区金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2021)粤5102民初313号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子天、方思炫、潮州市潮安区金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潮州市富盛酒类贸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起诉期间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潮州市湘桥区鼎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照准。现特通知你公司退出本案的诉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退出诉讼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