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30日 | 点击数:372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秀辉、杜振玉: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步达鞋业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步达鞋厂、陈启怀、陈淑娥、陈胜辉、陈瑞云、陈秀辉、杜振玉、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东凤一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以(2021)粤51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已经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步达鞋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