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6日 | 点击数:639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卓宏:
本院审理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告陈卓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卓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1988.18元并支付利息5629.85元、违约金6500.92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20年3月8日,此后利息、违约金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的规定另计);二、被告陈卓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律师代理费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陈卓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