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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2日 点击数:4932

         

         

李重芬、陈明伟:

本院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李重芬、陈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重芬、陈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9850014的本金902.77元、利息74.13元、罚息6.3元、复利0.55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6月1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7252266)中的约定另计];二、被告李重芬、陈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9850016的本金1029.87元、利息91.61元、罚息7.2元、复利0.6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6月1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7252266)中的约定另计];三、被告李重芬、陈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9850017的本金2860.73元、利息254.49元、罚息19.98元、复利1.8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6月1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7252266)中的约定另计];四、被告李重芬、陈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9850019的本金5649.66元、利息580.78元、罚息39.47元、复利4.21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6月1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7252266)中的约定另计];五、被告李重芬、陈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9850020的本金2309.63元;利息237.43元;罚息16.13元;复利1.7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6月1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7252266)中的约定另计];六、被告李重芬、陈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9850021的本金2685.8元;利息343.35元;罚息23.1元;复利2.46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0年6月1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7252266)中的约定另计];七、被告李重芬、陈明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690019850014、1051690019850016、1051690019850017、1051690019850019、1051690019850020、1051690019850021的未到期借款本金共113692.68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25日起的应计利息、罚息、复利[应计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编号1607252266)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各分期借款计至2021年1月25日止的利息按基准利率上浮60%计,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之次年1月1日予以调整;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在原利率基础上浮30%的利率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8元,由被告李重芬、陈明伟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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