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 点击数:412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邱锦祥:
本院受理原告谢壮良诉被告邱锦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邱锦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谢壮良投资款5500000元以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56695元和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邱锦祥负担,上述费用原告谢壮良均已预交,被告邱锦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