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10日 | 点击数:539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启鸿:
本院审理原告李耀龙诉被告黄文强、陈静娟、黄启鸿、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51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李耀龙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20年7月22日止利息为304.20万元,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起诉时(2020年8月24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黄文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李耀龙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被告陈静娟、黄启鸿、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被告黄文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耀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7010元,由被告黄文强、陈静娟、黄启鸿、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