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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万余元的天价“提成”之争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潮州湘桥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9日 点击数:36008
时间:2014年1月2日

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韦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要求与顺德盈鑫鞋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盈鑫公司按照约定支付2001年5月至2013年6月的销售提成547万余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


案情回放

五百多万的提成要求

 2013年8月,盈鑫公司停产歇业。长期在该公司担任主管的韦某提出,自己曾与公司约定,从2001年5月1日起,佣金(提成)计算方法为:销售额在1-10万元,佣金百分比为0.5%;销售额在10-20万元,佣金百分比为1%;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佣金百分比则为1.5%。

韦某提出,按照上述计算方式,盈鑫公司自2001年5月至2013年6月,共拖欠其佣金547万余元;2013年8月1日,盈鑫公司老板刘某在一份《佣金确认表》上加盖公司公章,确认了拖欠的佣金金额及计算方式。

由于盈鑫公司不支付佣金,韦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盈鑫公司的劳动合同;盈鑫公司支付拖欠的佣金及经济补偿金。

2013年10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驳回韦某其他请求。

韦某不服裁决,于2013年11月1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盈鑫公司的劳动合同;盈鑫公司支付佣金547万余元;盈鑫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等。

 

 庭审现场

分歧:是否存在佣金约定

韦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韦某的两名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仲裁裁决书等19份证据材料。其中的《佣金确认表》采用有盈鑫公司字样的信笺打印,上面写明“韦某与盈鑫公司、刘某共同确认:2001年5月1日,韦某与盈鑫公司、刘某约定了佣金计算方式,自2001年至今,盈鑫公司一直未向韦某发放佣金。各方确认应向韦某支付的佣金为5470884元。”

该《佣金确认表》不仅以表格的方式列明了双方对佣金的计算方式,而且分时间段列明了公司的产量、出厂价、已收货款及佣金金额。最为关键的是,盈鑫公司的公章也醒目地加盖在上面,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1日。

盈鑫公司提出,2001年3月,香港崇源公司聘用韦某打算开拓国内鞋业市场,约定按销售额给予韦某佣金。但之后开拓国内市场的计划搁浅。2003年9月,崇源公司在顺德投资成立盈鑫公司。盈鑫公司聘用韦某担任版房主管,盈鑫公司一直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韦某支付工资及提成奖金,双方之间不存在佣金的约定,《佣金计算(方案)》及《佣金确认表》根本就没有经过盈鑫公司认可及盖章确认。

“这份《佣金确认表》是伪造的,韦某采取遮挡的方式骗取公章管理员加盖了公章,韦某的行为是诈骗!”法庭上,盈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情绪激动。

焦点:佣金确认表的形成

盈鑫公司认为,2013年8月5日,韦某以为儿子办理转学为由,要求公章管理员余某在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1日”的退学费证明上加盖了公司公章。8月6日,韦某以该份证明不行、需要重新办理为由要求重新盖章。

“8月6日下午已经下班后,韦某拿来一个文件夹要求盖章。但他在要盖章的证明上面夹了一份学费的收费单据,遮挡了证明的文字内容。我出于信任和疏忽,没有认真审核就在落款处加盖了公章,那份证明的落款时间同样是2013年8月1日。”盈鑫公司公章管理员余某出庭作证认为,韦某提交的《佣金确认表》是韦某采取遮掩的方式,骗取他加盖了公司公章。

对于两次加盖公章的事实,韦某一方予以承认,但否认采取重复盖章和遮掩的方式骗盖公章。审判长要求其提供前后两份退学费证明时,韦某的代理人回答说8月6日盖章的已经交给学校,8月5日盖章的自行撕毁了。

庭审中,审判长着重询问了《佣金确认表》是如何形成的、计算的依据、制作的时间地点等问题。韦某的代理人回答说,以韦某的书面陈述为准。

该书面陈述写明:2013年7月25日与老板刘某商议佣金事宜,刘某要求韦某先计算。8月1日,韦某经计算后将《佣金确认表》交给刘某。8月2日,刘某确认盖章后交回给韦某。

但盈鑫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在仲裁庭审笔录中韦某陈述《佣金确认表》是刘某制作盖章后给韦某的,在这个关键问题上的陈述前后不一致。

盈鑫公司还认为,韦某的行为存在以下疑点:如果双方约定了佣金,为何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韦某从未向公司追讨?根据《佣金确认表》显示,该笔佣金高达547万余元,时间跨度12年,可是双方之前没有任何商谈,往来的14封电子邮件也完全没有提及,法定代表人刘某也没有签名确认,“非常不符合常理”。

由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复杂,当日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合议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