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龙震、吴文贞: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湘桥区兆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龙震、吴文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