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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3日 点击数:9645
 

    

丁榕儿、蔡晓屏:

本院审理原告蔡锐深诉你俩及刘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榕儿、蔡晓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蔡锐深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该款自20158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蔡锐深对被告刘树鑫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丁榕儿、蔡晓屏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